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。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次提请审议,草案三审稿对影院“偷票房”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,对于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影院,最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,情节特别严重的,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。
此前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、第二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。在草案三审中,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“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(人民币,下同)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;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”。
此外,为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,草案还增加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“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、举报,并及时核实、处理、答复”。
根据草案三审稿规定,未经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。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,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;对不听从劝阻的,有权要求其离场。
草案还规定,演员、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,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恪守职业道德,加强自律,树立良好社会形象。
此外,根据草案,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,不得放映广告。
转载来源于帕加尼影视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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